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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收集 |
来源:黄律师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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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费冷风币:0 |
添加时间:2008-05-29 16:5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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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size: 10.5pt">仲裁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具体明确委托权限有无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和变更申诉请求、代为进行和解权利。目前由劳动者作为申诉人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居多,我国劳动法规比较分散、庞杂,地方性的法律规定又比较多,不易查询,在提起劳动仲裁前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还是相当必要的。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条又规定:“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时,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且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仲裁办案时效内”,该条款弹性较大,造成部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久拖不裁,违背了国家建立劳动仲裁制度及时和方便仲裁当事人处理劳动纠纷的本意。在劳动仲裁超越法定时效后,当事人应当及时要求具体承办人员解释是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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