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规发放贷款数额和损失的认定。 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订案(六)将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量刑标准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在行为人因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以犯罪论处。具体来说,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要有二个方面:(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也就是说,只要是违规发放贷款,且数额巨大,不管是否造成损失都构成本罪。但具体多少就构成数额巨大,目前尚无具体的司法界定标准。但根据最高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应认定在300—500万元以上;(二)是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对于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不构成犯罪,应按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违法发放贷款造成实际损失的认定,主要是通过对因违法发放贷款而造成的逾期贷款数额来确定,只要是逾期的贷款,并且这些贷款逾期是由于违法发放造成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至移送起诉前仍没有归还就可认定为损失,而无论用款人是否承诺归还。在此期间,如果贷款被归还,则归还的部分只可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仍界定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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