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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条赋予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这项权利的实现,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己的能力、特长、志趣和爱好,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在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实现自身的价值,也是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际惯例的。
在确定劳动者辞职权的同时,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稳定和履行,保护用人单位的用工权利,《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还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对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方面,国家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条款以法律效力,在赔偿时应当遵守这些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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